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指的是,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就是说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满三年即可对其提出申请。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指的是,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就是说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撤销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有: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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