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要提供有效证据 1.需要提供《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的明确指定年限的证据,并非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 2.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不可采用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 企业在创立的同时,同步制定品牌计划,及时注册个性特点鲜明的商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逐步获得大众的认知,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便可解决“商标撤三”给企业带来的困惑。
根据《商标法》第六章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由此可见商标局是倾向于撤三的,其目的以避免大量的闲置资源。
企业遭遇“商标撤三”需要提供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六章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者开具的发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完整商标和使用时间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
“商标撤三”要提供有效证据
1.需要提供《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的明确指定年限的证据,并非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
2.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不可采用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
企业在创立的同时,同步制定品牌计划,及时注册个性特点鲜明的商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逐步获得大众的认知,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便可解决“商标撤三”给企业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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