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且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2.司法保护 3.国际保护不同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众多行业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近几年商标受到了各行业领域企业与个人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都纷纷开始注册商标,甚至于有很多已经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了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有什么不同?今天数字威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了解,望知悉。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后,就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1.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且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2.司法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的请求;
2)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两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是跨类别保护;二是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未域名认定恶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中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国际保护不同
普通商标无法享受国际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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