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理由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是新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16条第1款、第30-32条,依据上述条款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人需是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与争议商标具有利害关系。 具体如下: 第13条2款、3款是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15条是指代理人、代表人或具有其他关系的抢注条款;第16条第1款是对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商标无效就是该商标的申请是无效的,不予以批准。
一、无效宣告的理由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是新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16条第1款、第30-32条,依据上述条款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人需是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与争议商标具有利害关系。
具体如下:
第13条2款、3款是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15条是指代理人、代表人或具有其他关系的抢注条款;第16条第1款是对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的禁注、禁用条款;第30条是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条款;第31条是同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条款;第32条是在先未注册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保护条款。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向商评委申请宣告无效。不服向法院起诉。
1.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对于善意注册的仍受五年限制)。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其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相关法条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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