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实现商标共存需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两商标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2.使用需发生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 3.使用需发生在注册商标使用之前; 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需具有一定影响。 在符合上述全部条件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其加注适当的标识以示区分。该规定在理论上填补
一、商标共存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二、商标共存的法律依据
商标的各种功能需要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实现。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和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条件,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在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对商标价值做出贡献的所有人的正当利益的实现。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实现商标共存需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两商标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2.使用需发生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
3.使用需发生在注册商标使用之前;
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需具有一定影响。
在符合上述全部条件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其加注适当的标识以示区分。该规定在理论上填补了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空缺,但对于认定要件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制度。若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五年内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届满后将会造成商标共存的局面。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商标共存的法律依据你知道吗?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而形成的商标共存的局面是否稳定,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提起有关侵权、商标权属等诉讼。数字威客,一站式企业服务交易平台。如果您有营销推广、品牌设计、知识产权、财税代账、IT/软件、工商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需求,可以直接咨询本站客服或联系本站顾问,数字威客有上万各行业领域服务商,竭诚为您服务。